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溱榛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龍飛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