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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3號上 訴 人 台北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秋容被 上訴人 聶韻秋

歐幸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查被上訴人起訴聲明為「確認台北雪梨社區於民國107 年11月17日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全部決議不成立」,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因未具交易價額,且被上訴人因此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無法以金錢估算,應認該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上訴人於第二審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

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