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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3號上 訴 人 台北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秋容被 上訴人 歐幸子

聶韻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7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