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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9號原 告 楊英鴻

楊英傑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思文被 告 游秀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無因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位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裁判日期: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