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2號原 告 蔡志中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朱一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文化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以書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