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8號上 訴 人 蒲奕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少霞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2,7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5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