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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號原 告 李美蓉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複 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石振勛律師被 告 褔氣建設有限公司

福祿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曾文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被 告 盛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晋瑋訴訟代理人 王光漢

王天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內容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1 萬9,240 元【計算式:(42.53+3.91)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2萬1,00

0 元=561 萬9,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638 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之1 萬7,335 元,尚應繳納3 萬9,3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履行調解內容
裁判日期: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