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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6號原 告 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婉均被 告 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鄭能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帳冊等(見本院卷第8 頁、第32頁),而被告主營業所係在臺南市○○區○○里○○○路○○巷○ 號11樓之2 ,此有民事起訴狀、稅籍登記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頁、第31頁);原告未陳明本件有何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被告復具狀請求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見本院卷第22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裁判日期: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