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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簡秀如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被 告 簡郁峰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吳春美律師羅國豪律師黃承風律師黃俊瑋律師廖修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簡秀如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被繼承人張美智遺產明細及分割方法)編號6「遺產項目、明細及金額欄」中有關2121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4樓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分之18」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 分之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6 有關建物權利範圍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有建物謄本可憑(見107年度家調字第651號卷第211頁),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