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原 告 林秀美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0號3樓訴訟代理人 鍾佩陵律師
許惠峰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房彥輝律師被 告 廖崇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3樓廖崇淵 住○○市○○區○○○路0段00號12樓廖宛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廖宛如 住7724 Nassa Circle,E1K Grove,CA95
757 U.S.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宛玲、廖宛如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林秀美之夫廖義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2年5月22日去世,繼承人為配偶即原告及子女即被告廖崇淵、廖崇耀、廖宛玲、廖宛如等五人,應繼分各為五分之一。又被繼承人廖義隆與原告結婚後並未約定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是原告先前於104年2月25日依法定財產制起訴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經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判決被告廖崇淵、廖崇淵、廖宛玲、廖宛如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723,886元確定在案。原告於前開判決確定後,曾於107年7月間委由律師向被告廖宛玲、廖宛如發函提出遺產分配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所生之一切財產爭議之協議書,惟仍無法達成協議,不得不依法提起本件遺產分割訴訟。
㈡又被繼承人之遺產不動產部分,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之土地
及建物,分配予被告廖崇耀、廖崇淵;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及雲林縣○○鄉○○段000地號等土地,則分配予被告廖宛玲、廖宛如;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則由原告取得,原告並分別給付2,195,247元予被告廖宛玲、廖宛如為金錢補償;另被繼承人之股票及存款,則仍由原告取得,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分配方式。又退步言之,若鈞院無從肯認前開先位聲明所示之分割方法,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不動產遺產,採用變價分割方式,按附表二所示分配方式,其餘存款及股票部分則分配由原告取得(含墊付之遺產稅1,985,639元、喪葬費1,110,000元、雜支338,000元)等語,並先位聲明:⑴請准被繼承人廖義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配方式,予以分割。⑵本件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備位聲明:⑴請准被繼承人廖義隆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按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分配方式,予以分割。⑵本件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廖宛玲、廖宛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另被告廖崇耀、廖崇淵則以:對原告請求及遺產分配均無意見等語,資為答辯。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廖義隆於102年5月22日,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繼承人即為兩造,且原告先前已訴請被告等繼承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獲准,但之後向被告廖宛玲、廖宛如發函請求遺產分配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協議,但始終無法達成協議,而請求分割遺產等情,已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廖義隆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律師函、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謄本等件為證,且被告廖崇耀、廖崇淵對遺產範圍亦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五、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繼承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 條、第829 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8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廖義隆遺產,並主張依附表一或二所列方式分割,惟依原告所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廖義隆遺產除附表一所列不動產、銀行存款或股票以外,另有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0地號等7筆土地等遺產未列入分割,且經本院闡明就上開土地部分是否併予列入分割,原告仍表明不用列入分割(見本院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廖崇耀、廖崇淵雖到庭同意不將上開土地列入分割(見同上筆錄),但其餘被告廖宛玲、廖宛如則未曾到庭或提出書狀表示同意原告僅就部分遺產分割,是原告僅就部分遺產分割,既未經被告全部同意,揆諸前揭說明,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必須一併分割,無從僅就部分分割,故原告所為部分遺產分割之請求,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六、綜上,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廖義隆遺產,因未將全部遺產列入分割,於法未合,從而,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廖義隆部分遺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遺產分割請求既遭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附,自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提幸附表一(被繼承人廖義隆遺產):
編號 遺產明細及價值(均新臺幣) 分割方法(均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20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 分之1 。 分配由被告廖崇淵單獨取得(價值合計2,206 萬3,953 元),被告廖崇淵應給付686 萬4,692 元予原告。 2 同上小段40391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建物、總面積137.6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台16.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8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7 分之1。 分配由被告廖崇耀單獨取得(價值合計4,842 萬9,501 元),被告廖崇耀應給付3,323 萬240 元予原告。 4 同上小段21556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3 樓建物、總面積220.8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34.1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5 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51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分配由被告廖宛玲、廖宛如各取得2 分之1 (全部價值953 萬3,273 元 )。 6 同上段861 地號土地、面積:1,89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 7 同上段862 地號土地、面積:2,29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 分之2 。 8 同上段995 地號土地、面積:3,17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 分配由原告單獨取得(價值合計1,085 萬6,725 元),原告應給付219 萬5,247 元予被告廖宛玲、廖宛如。 9 同上段996 地號土地、面積:2,26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 10 同上段997 地號土地、面積:1,73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 11 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重測前:水碓段302 之4 地號)土地、面積:6,26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 分之1 。 分配由被告廖宛玲、廖宛如各取得2 分之1 (全部價值1,647 萬4,755元)。 12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711萬7,045 元。 先分配抵扣原告墊付遺產稅198 萬5,639 元、喪葬費111 萬元、雜支33萬8,000 元,其餘分配由原告取得(價值2,094 萬7,243 元)。 13 華南商業銀行外匯存款37萬6,236 元。 14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546 萬5,558元。 15 臺灣銀行活期存款53萬3,944元。 16 臺灣銀行定期存款499 萬元。 17 郵局存款43萬9,003 元。 18 永豐商業銀行存款3 萬3,655元。 1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285 萬9,453 元。 20 臺北市第三信用信作社存款1,091 元。 21 晶電股票1,000 股、價值:5 萬7,800 元。 22 京城股票63,133股、價值:198 萬2,376 元。 23 第一金股票26,667股、價值:49萬6,006 元。 24 臺化股票225 股、價值:1 萬6,717 元。 25 中環股票215 股、價值:1,247元。 26 農林股票339 股、價值:6,169元。 27 士電股票128 股、價值:4,582元。附表二(被繼承人廖義隆遺產):
編號 遺產明細及價值(均新臺幣) 分割方法(均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20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 分之1 。 變賣後所得價金由被告廖崇淵、廖崇耀、廖宛玲、廖宛如各取得1,519萬9,261元,原告取得4,656萬1,163 元。 2 同上小段40391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建物、總面積137.6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台16.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8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7 分之1。 4 同上小段21556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3 樓建物、總面積220.8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34.1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5 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51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6 同上段861 地號土地、面積:1,89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 7 同上段862 地號土地、面積:2,29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 分之2 。 8 同上段995 地號土地、面積:3,17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 9 同上段996 地號土地、面積:2,26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 10 同上段997 地號土地、面積:1,73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分之1 。 11 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重測前:水碓段302 之4 地號)土地、面積:6,26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 分之1 。 12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711萬7,045 元。 先分配抵扣原告墊付遺產稅198萬5,639元、喪葬費111 萬元、雜支33萬8,000元,其餘分配由原告取得(價值2,0947,243元)。 13 華南商業銀行外匯存款37萬6,236 元。 14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546 萬5,558元。 15 臺灣銀行活期存款53萬3,944元。 16 臺灣銀行定期存款499 萬元。 17 郵局存款43萬9,003 元。 18 永豐商業銀行存款3 萬3,655元。 1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285 萬9,453 元。 20 臺北市第三信用信作社存款1,091 元。 21 晶電股票1,000 股、價值:5 萬7,800 元。 22 京城股票63,133股、價值:198 萬2,376 元。 23 第一金股票26,667股、價值:49萬6,006 元。 24 臺化股票225 股、價值:1 萬6,717 元。 25 中環股票215 股、價值:1,247元。 26 農林股票339 股、價值:6,169元。 27 士電股票128 股、價值:4,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