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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徐秋玉上列上訴人徐秋玉與被上訴人劉芳玲、徐孝霖、徐銘懋、徐詩涵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判決主文第2項准許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下同)1,627,992元(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不動產核定價額4分之1,計算式:6,511,970×1/4=1,627,992),加計原判決主文第3項所載應連帶清償之2,681,734元,合計4,309,72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50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