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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408 號原 告 戴志忠被 告 戴菊第

戴志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二件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且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日起10日內,補正就戴朱杏琴遺產中不動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00地號土地),已辦妥為兩造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逾期即駁回原告訴請分割遺產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裁判日期: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