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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 告 李葉子訴訟代理人 許淑燕被 告 林美娟

李明雄林李花徐曉華闕紅哖李麗鳳施金順黃白寶鸞黃柏諺李光正林光明李王堂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張良基廖仁祥被 告 石宏裕

天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李龍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8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裁判日期: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