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701,100元(見本院卷第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