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上訴人 杜文德

杜文鈞杜宙龍林杜秀卿陳杜秀鳳林杜秀雲杜春慜江林阿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零柒拾壹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85萬1,50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13萬3,0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附表

一、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面積依序為144 、137 平方公尺。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民國108 年1 月份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1,500元(見原審卷一第73-74頁)。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以第一次登記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本院判決為有理由。

四、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8,851,500 元(計算式:〈144 +

137 〉×31,500 =8,851,500 )。

裁判日期: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