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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 告 徐仕政被 告 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浩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扣除前已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7萬2,770元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有卷附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依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裁判日期:201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