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 告 富之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麗琴原 告 柯季遠
柯季寧柯季銓
柯季驄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被 告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被 告 陳維澤
陳錦堂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9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以本件被告為對造,於訴之聲明第1 項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信公司)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所召開之107 年第1 次股東臨時會中「案由二;減資彌補虧損案」及「案由三:現金增資案」之決議(下合稱系爭107 年減增資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107 年減增資決議,該事件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9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47至50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判決原告全部敗訴,經原告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重上字第9 號審理中(下稱另案訴訟)。昆信公司復於108 年6 月26日召開108 年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並作成「案由一: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原告主張系爭107 年減增資決議有無效、應撤銷等事由,如以系爭107 年減增資決議前之股權數計算系爭股東會之股東出席股份數,即未達公司法第277 條第2 項之定足數,乃於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應撤銷,則系爭107 年減增資決議合法與否,顯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兩造亦同意在另案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87頁、卷三第94、100 頁)。是本院認在另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