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 告 富之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麗琴原 告 柯季遠
柯季寧柯季銓柯季驄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李鴻維律師被 告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被 告 陳維澤
陳錦堂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9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