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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范國明

甜蜜景觀花藝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家齊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范國明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柒拾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甜蜜景觀花藝設計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前開給付如任一上訴人已為給付,則他上訴人於所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各有明文。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范國明、甜蜜景觀花藝設計有限公司就本件判決主文第2至4項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為不真正連帶義務,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上開範圍內之裁判費,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又訴人范國明另就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提起上訴,是其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19萬8,978元(計算式:369萬8,978元+250萬元=619萬8,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57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