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原 告 Harman Professional,Inc.法定代理人 Mohit Parasher原 告 Harman Holding Limited (Hong Kong)法定代理人 Beverly Shin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陳姿陵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被 告 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