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7號上 訴 人 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壹仟貳佰玖拾壹萬捌仟零叁拾捌元【計算式:2,053,142.92+ 1,503,598.66+115,389.74 =3,672,131.32,3,672,131.32×30.75 (起訴日108 年12月10日臺灣銀行美元現金賣出匯率)=112,918,038 ,四捨五入至整數】,應徵裁判費壹佰肆拾捌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