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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7號上 訴 人 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被上訴人 Harman Professional,Inc.法定代理人 Mohit Parasher被上訴人 Harman Holding Limited (Hong Kong)法定代理人 Beverly Shi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裁判案由:請求認可判決
裁判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