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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 告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水金被 告 張嘉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促字

第587 號核發在案,被告並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對被告起訴。又原告係依兩造間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開戶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約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且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第16條之約定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融卷款
裁判日期:201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