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葉韋傑被 告 黃正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裁
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