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3號聲 請 人 林宏坤即吳阿藝之繼承人代 理 人 林芝鳳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至聲請人繼承吳阿藝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股數係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換發股票前,目前該股票登記之股數,依減資比例聲請人持有股數共計1,500股,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