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除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496號聲 請 人 陳皓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前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以

108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本院於108 年8 月28日刊登,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者,必以票據權利人為限,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65 條第1 項規定:「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之意旨益明。次按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在未轉讓他人以前,同時兼有票據權利人(即對己發票;或票上未載受款人,則發票人視為受款人)及票據債務人兩種身分,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 條所謂「票據權利人」自應包括發票人在內;若發票人已任意將票據轉讓他人,除該票復經回頭背書而由發票人持有外,發票人已純為票據債務人,自難謂係該條所指之「票據權利人」(司法院72年2 月24日(72)廳民一字第0124號研究意見參照),是所謂「票據權利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乃係指票據受款人或受款人背書轉讓而持有票據者或無記名票據之執票人而言。又按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

546 條亦有明文,且同法第551 條第2 項第1 款復規定,對於除權判決,得以「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為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從而,依公示催告程序聲請除權判決,法院得依職權予以調查,經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之聲請為不應准許者,得與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為相異之判斷,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

三、經查:

(一)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指定之期間內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本院依聲請於108 年8 月28日將裁定內容全文公告於網站,且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已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固堪信實。

(二)惟查,聲請人乃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復已將所簽發系爭支票轉讓他人以資清償借款,嗣於該他人持有中遭竊遺失等情,業據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明在卷,足見聲請人僅係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人,並非票據權利人,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以票據權利人自居而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且本院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復如前述,準此,聲請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支票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號│ │ │ │臺幣) │ │期日) │├─┼────┼─────────┼────┼──────┼─────┼───────┤│1 │陳皓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無記載 │26,895元 │FN0000000 │108年1月23日 ││ │ │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 │ │ │ ││ │ │司 │ │ │ │ │├─┼────┼─────────┼────┼──────┼─────┼───────┤│2 │陳皓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無記載 │151,365元 │FN0000000 │108年1月25日 ││ │ │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 │ │ │ ││ │ │司 │ │ │ │ │├─┼────┼─────────┼────┼──────┼─────┼───────┤│3 │陳皓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無記載 │52,945元 │FN0000000 │108年1月25日 ││ │ │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 │ │ │ ││ │ │司 │ │ │ │ │└─┴────┴─────────┴────┴──────┴─────┴───────┘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