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95號上 訴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周明嘉被 上訴人 張盛富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訴訟代理人 劉有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 月20日下午2 時25分宣判,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應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瓊雯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