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國儀、張國治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