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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保險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被 告 於鳳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日期: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