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99號抗 告 人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田鳳桐間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