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85號聲 請 人 陳䥦柳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離家多年,未與家人聯絡,妻王寶釵誤以為失蹤,經聲請死亡宣告獲准,惟聲請人實際尚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二、查聲請人前因失蹤滿7 年,經其妻王寶釵聲請死亡宣告獲准,推定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2月1 日下午12時死亡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02 年度家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103 年度亡字第76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審認無訛。
三、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應於聲請狀表明撤銷之事由及提出相關證據;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60 條、第16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未提出相關事證,已有未合,經兩次通知,聲請人均未到庭,更有疑義。聲請狀雖載有地址及電話,惟本院聯繫後,該址及電話係由聲請人之大姐宋秀子住居使用,且宋秀子表示:「自80年後即未與聲請人聯繫,不知為何有本件之聲請,亦不知為何成為送達代收人」,有本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故本件顯然欠缺聲請人現仍生存之佐證,聲請人為撤銷死亡宣告裁定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