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97號聲 請 人 黃錦蘭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程功權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程功權(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臺北市○○區○市街○○號三樓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程功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程功權係伊之配偶之子女,出生於民國00年0 月00日,然失蹤後生死不明已逾法定期間,且曾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申報期滿亦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於79年11月26日失蹤,生死不明至今已逾7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申報期滿後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3年度家催字第8 號卷宗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行動市內電話資訊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相關機關之函覆附卷可證。至程功權目前雖遭通緝,然係因已屆服役年齡,卻未能告知及收受兵役調查通知書,致有涉嫌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情形,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1頁),無從憑認失蹤人係逃匿而非生死不明。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程功權自79年11月26日起失蹤,至86年11月26日失蹤已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