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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750號聲 請 人 陳龍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代筆遺囑之影本。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懿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懿軒所有子女、已出養子女(受遺贈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已歿者,請提出其除戶謄本。

㈣依上開查得之戶籍謄本,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㈤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懿軒之「遺產稅繳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㈥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懿軒之親屬系統表(依民法第1131條之

規定,請詳列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㈦依上開親屬系統表,提出該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㈧請詳細釋明無法召開親屬會議之原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