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750號聲 請 人 陳龍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代筆遺囑之影本。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懿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懿軒所有子女、已出養子女(受遺贈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已歿者,請提出其除戶謄本。
㈣依上開查得之戶籍謄本,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㈤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懿軒之「遺產稅繳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㈥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懿軒之親屬系統表(依民法第1131條之
規定,請詳列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㈦依上開親屬系統表,提出該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㈧請詳細釋明無法召開親屬會議之原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