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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830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陳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條例第68條第1 項規定,退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 條之1 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退除役官兵陳挺(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於民國106 年7月22日亡故,身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其單身在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其在台無人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僅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繼承,茲為移交遺產予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爰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上開遺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陳挺除戶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榮民基本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狀、本院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裁定、報紙、本院109 年9 月9 日士院擎家相107 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准予備查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06 年度司家催第67號、107 年度司聲繼字第6 號案卷,核閱無誤,堪認為真實。從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既經大陸地區繼承人表示繼承,依前開規定,自有變賣遺產折現支付之必要,則聲請人依法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陳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坐落嘉義市○○鄉○○段○○○ ○號(地目:乙種建築用地,面積:77.6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土地。

坐落嘉義市○○鄉○○段○○○ ○號(門牌號碼:中庄村中庄71號之68,權利範圍:全部 )建物。

坐落嘉義市○○鄉○○段○○○ ○號(地目:乙種建築用地,面積:63.2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

坐落嘉義市○○鄉○○段○○○ ○號(門牌號碼:中庄村中庄71之77號,權利範圍:全部)建物。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