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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12號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曾天佑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2 行原記載「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石龍之遺產管理人」,應更正為「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天佑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