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02號聲 請 人 陳和廸即陳桂芳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