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美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4 月27日訂立協議書,就聲請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貸款等計1 筆債權。其占聲請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百分之100 。又該協議書第3 條議定意旨,如相對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二、查相對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9 月9 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書,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78826 元,換算原債權之本金─信用貸款本金:78826 元【計算式:78826*100%=78826】。
三、次查關於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貸款利率與違約金約定部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 條第2 項(利率條件) 第1 款約定,係固定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
9.99計算,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
5 條計付。
四、至此,依協議書第3 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清償前開本息。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 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