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振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王振家 │95年9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67606 │ │起 │ │ ││ │元 │ │ │ │ │├──┼───┼─────┼──────┼──────┼───────┤│ 002│新臺幣│王振家 │95年9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205835│ │起 │ │ ││ │元 │ │ │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王振家 │95年10月10日│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67606 │ │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王振家 │95年10月10日│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205835│ │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5月9日訂立協議書,就聲請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貸款等計2筆債權。
其占聲請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
又該協議書第3條議定意旨,如相對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二、查相對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9月9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書,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273441元,換算原債權之本金─信用貸款(一)本金:67606元【計算式:273441*0. 000000000=67606】、信用貸款(二):205835元【計算式:273441*0. 000000000=205835】。
三、次查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貸款(一)利率與違約金約定部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利率條件)第5款約定,係固定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算,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計付;信用貸款(二)利率與違約金約定部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利率條件)第1款約定,係固定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計付。
四、至此,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清償前開本息。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