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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他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89號原 告 黃軒昀被 告 李泰成被 告 富豪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士發

溫宇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救字第9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該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3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故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向本院繳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裁判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