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0號原 告 王少霞訴訟代理人 李芝娟律師相 對 人 蒲奕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柒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捌拾陸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以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08 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七,餘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6 萬2,561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 萬5,
553 元,故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 萬5,086 元,而其餘訴訟費用即467 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