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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他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38號聲 請 人 王俊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叁拾叁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移付調解而成立者,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 分之2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第420 條之1 第1 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以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9 年度勞移調字第14號調解成立,依調解筆錄第

6 點所載,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 萬7,656 元,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4 萬600 元。經扣抵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20 條之

1 第3 項規定聲請退還第一審3 分之2 之裁判費後,聲請人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3,5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裁判日期: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