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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司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49號聲 請 人 陳嘉生相 對 人 意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陳嘉生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書懿為意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意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相對人意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楊書懿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簿冊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係意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楊書懿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裁判日期: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