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管 理 人 顧定軒律師債 務 人 林德興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萬7,856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林德興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不動產之分割共有物及辦理分割登記等事宜,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開庭次數、辦理分割登記項目、管理人墊支費用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