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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朱郁暐即朱小鳳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管 理 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追加分配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終結前發現債務人繼承如附件所示父親朱松發之公同共有不動產及股票等應為清算財團,須進行代位遺產繼承分割訴訟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管理人進行代位訴訟。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