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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朱郁暐即朱小鳳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管 理 人 黃正琪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黃正琪律師為本件追加分配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終結前發現債務人繼承如附表一父親朱松發之公同共有不動產遺產,前經本院選任黃曉妍律師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確定,因不動產需進行原物分割拍賣,認有選任管理人進行如附件所示不動產分割登記之必要,爰選任黃正琪律師為本件管理人進行分割登記。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附表一:被繼承人朱松發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數額或價額(新臺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裁判分割方法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5 原物分割,由朱簡寶鈺、朱郁暐、朱小芬及朱瑞龍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被繼承人朱松發之遺產之一,由債務人朱郁暐即朱小鳳依確定判決取得土地權利範圍1/20及建物權利範圍1/4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權利範圍:全部。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