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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家他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他字第137號聲 請 人 黎泰生法定代理人 黎玉華相 對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林宣君相 對 人 陳文雄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業經本院依兩造合意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黎泰生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黎泰生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 年度家救字第10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上開訴訟事件,嗣經本院109 年度家調裁字第22號依兩造合意為裁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在案並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訴訟費新臺幣(下同)3,00

0 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3,000 元,依前揭規定,應由其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