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他字第75號聲 請 人 杜曉苑相 對 人 鄭遠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聲請,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杜曉苑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陸拾柒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及第8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杜曉苑向本院對相對人鄭遠揚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135 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 年度家救字第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嗣上開請求事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撤回聲請終結,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參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即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96,237 元,及自聲請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6,23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為500 元。嗣上開請求事件經聲請人撤回聲請,揆諸首揭規定,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惟聲請人僅需負擔其中三分之一即167 元(計算式500 ×1/3=167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167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