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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家他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他字第91號聲 請 人 張仁亭即白仁亭法定代理人 張美涵

白恆吉相 對 人 李藝珉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業經本院依兩造合意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張仁亭即白仁亭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張仁亭即白仁亭向本院對相對人李藝珉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 年度家救字第6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上開訴訟事件,嗣經本院109 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依兩造合意為裁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在案並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訴訟費新臺幣(下同)3,00

0 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3,000 元,依前揭規定,應由其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