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代 理 人 陳豊文相 對 人 盧啟華債 務 人 立歐有限公司(LEAD ALL LIMITED)法定代理人 王橞瀴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7 月6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及債務人立歐有限公司(LEAD ALL LIMITED)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6,7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7 月5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 年7 月7 日登記在案。嗣於103 年2 月10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7,100萬元,並於103年2月12日登記在案。

三、嗣⑴相對人於100 年7 月5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75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9 年3 月起即未繳納本息;⑵債務人立歐有限公司( LE

AD ALL LIMITED) 自108 年11月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計美金1,988,706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時,得主張喪失期限之利益。詎債務人於109 年3 月起即未依約繳息,經聲請人通知後仍未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相對人及債務人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聲明書、放款帳卡、購料放款應收利息未繳明細表、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