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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消債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廖佑祥即廖有祥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一○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三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六十一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通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 年6 月離職,109 年又遇新冠肺炎再次被資遣。伊因無收入而無力履行更生方案,爰再次聲請延期清償履行期間1 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廖佑祥即廖有祥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103 年4 月23日以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103 年5 月13日確定,以每月為1 期,共72期清償等情,業經調閱本院相關卷宗,查核無訛。又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見本院卷第5 、6 頁)為證,堪認為真實。

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延長履行期限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20-09-07